求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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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934號
PDF本基金於補償後,依強保法第42條第3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自本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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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 受害人所遺存之障害狀態,是否與交通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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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 受害人所遺存之障害狀態,是否與交通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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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二十四屆海峽兩岸及港澳保險業交流與合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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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際保險學會(IIS)第54屆年會(ANNUAL SEMIN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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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9屆東亞保險會議(E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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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際保險學會(IIS)第53屆年會(ANNUAL SEMIN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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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326號
PDF受害人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大於其所請領之補償金額,本基金自得代位請求加害人賠償該全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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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北小字第2308號
PDF受害人申請補償時未告知已獲有賠償,本基金得請求返還該應扣除範圍內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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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44號
PDF補償後加害人始與受害人和解且未經本基金同意,本基金自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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