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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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29號
PDF1.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強制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以平信方式對要保人之地址寄發續保通知,尚無違反法定通知義務。 2.本基金給付補償金額低於受害人得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損害賠償義務人自應全額給付本基金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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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22號
PDF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依民法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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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上字第1311號
PDF受害人未持有駕照而駕車,自應受交通裁罰,然事故之發生,係因損害賠償義務人之過失所致,與受害人是否持有駕照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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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板小字第2333號
PDF損害賠償義務人對於本基金之代位求償權,就事故過失責任之抗辯,應負證明之責,為舉證責任倒置及分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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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
PDF受害人於補償前逕自與損害賠償義務人達成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自不受其拘束,仍得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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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934號
PDF本基金於補償後,依強保法第42條第3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自本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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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 受害人所遺存之障害狀態,是否與交通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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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 受害人所遺存之障害狀態,是否與交通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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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二十四屆海峽兩岸及港澳保險業交流與合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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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際保險學會(IIS)第54屆年會(ANNUAL SEMIN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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