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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1條修正草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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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1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第50條第2項,將未依強保法規定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現行攔檢稽查舉發外,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併同舉發。配合上述規定及實務作業,交通部建議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9條及第11條,金管會參酌該部之建議,已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1條修正草案,並依法辦理預告。

本細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處罰對象為無戶籍人士時,以居留地址所在地之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俾以明確。(修正條文第9條)
二、增訂公路監理機關接獲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案件後,應向本會及交通部指定之單位(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查詢投保義務人之投保資料。(修正條文第11條)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法規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提供意見。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