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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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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立法依據
第 二 條 精算保險費率相關資料之蒐集
第 三 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代位權
第 四 條 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第 四 條之一 過渡時期適用標準
第 五 條 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之計算
第 六 條 報廢車輛之定義
第 七 條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之證明文件
第 八 條 繳存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的期限
第 九 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之處罰機關
第 十 條 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
第 十一 條 車輛有無投保之查證規定
第 十二 條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