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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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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契約之構成與法令之適用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三條 承保範圍
第四條 除外事項
第五條 代位權之行使
第六條 保險期間與保險給付
第七條 保險費之交付
第八條 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
第九條 契約文件之簽發與書面通知
第十條 保險契約之終止1
第十一條 保險契約之終止2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保險費之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權益之移轉
第十四條 重複投保
第十五條 其他種類保險之處理
第十六條 請求權之行使
第十七條 暫先給付
第十八條 共同肇事之處理
第十九條 交通事故發生後之處理
第二十條 理賠範圍及標準
第二十一條 受害人之失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 理賠申請手續
第二十三條 請求權代位
第二十四條 請求權時效
第二十五條 解釋與申訴
第二十六條 仲裁法規與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適用區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動二輪車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