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特補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特補金

留言內容:
(一)案情分析:甲大貨車於停等線停等紅燈,遭乙小客車自後撞及,小客車駛死亡,甲大貨車右車尾損,乙小客車左車頭損。 (二)肇事原因: 1.乙小客車末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方停等之甲大貨車為肇事原因。 2 甲大貨車無肇事因素。 甲大貨車末投保強制險: 由財政特補金墊付乙小客駕駛 而財政部能否向甲求償?但是甲大貨車為受害者,此案例之求償值得商榷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12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台端留言詢問事項,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如 台端對求償個案有疑義,得洽本基金法務處查詢。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