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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為無肇事責任及強制險過期未保,特別補償金基金是否向我方代位求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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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為無肇事責任及強制險過期未保,特別補償金基金是否向我方代位求償

留言內容:
我停紅燈時遭後方機車追撞但我未保強制險 請問對方申請強制險賠償後,特別補償基金是否會向我求償?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7月24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故本基金將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依照事故實際發生情形向臺端代位求償。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