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案件類別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2 條第 2 項之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之案件。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3 條第 2 項之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 ,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案件。
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4 項之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強制車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之案件。
四、其他事由 (例如非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受害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