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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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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車子停在路邊白線上被公車撞

    發布日期:
    關於您留言詢問財物損失(車體維修費)之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 車禍提出工作損失賠償

    發布日期:
    1.因車禍所延伸民刑事相關法律問題非本基金專職辦理補償業務之範圍,回復內容僅供參考,建議 台端向專業之律師或法院訴訟輔導詢問較為妥適。 2.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台端所稱工作損失即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所失利益,也就是因侵權行為造成將來所可期待之工作所得。 3.台端所提問,因修繕車輛期間的工作損失可否請求,另須考量該車輛是否為其工作或營業所必須,如果該車輛僅為其代步至上班地的交通工具,那債權人可改用其他代步工具,如搭計程車或大眾交通工具為之,該部分之車資可向 台端請求。但無不能工作的「所失利益」可言;如該車輛係供營業使用(諸如計程車),則因進廠修繕,債權人無法以該車輛營業,就會有工作上之「所失利益」。
  • 車禍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
    一、關於您留言詢問依據初判表是否需要賠償對方修車費用,因事涉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問題,建議洽詢保險公司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您的疑義。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無保險

    發布日期:
    一、關於您留言詢問財物損失之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二、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敬請電洽本基金承辦人彭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6,以便進一步說明。
  • 計程車營業損失

    發布日期:
    一、關於您留言詢問計程車營業損失等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二、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敬請電洽本基金承辦人白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07,以便進一步說明。
  • 碰撞

    發布日期:
    一、依您的電子信函所詢內容,並非本基金職掌,僅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有關肇事責任鑑定部分,交通事故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管轄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3000元)。 (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民法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三)有關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問題,可與保險公司代表協調解決方式或循司法途徑處理。 二、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沒有保險也不願意陪修車費用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2011年12月16之電子信函。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財物損失(例如:機車修理費用、工作損失等)並非強制險給付範圍,您可申請調解(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德彰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被公車撞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100年12月16日電子郵件。 二、依您所述被後方之公車撞上致傷,您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直接逕向該公車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三、至於您所詢「提告」乙節,因涉及民刑事訴訟,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可逕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 四、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小擦撞的部分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2011年12月2之電子信函。 二、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採無過失責任基礎,故如車禍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體傷或死亡,均可向對方車輛之投保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理賠金額與肇事責任大小無關。至於車輛受損或其他財物損失則並非強制險之賠償範圍,如您對於該部分有疑義,可洽詢您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砂石車司機逆向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若您因閃避砂石車導致行向改變而身體撞到路邊停放的小貨車;如果你因而受傷,該砂石車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尚無法根據你的說法據以認定,但若撞到小貨車而受傷,縱使該小貨車沒有肇事責任,你仍可向該小貨車承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又依您的留言內容,事故時因未經警方處理,可變跡證諒已滅失,申請保險給付時,若能配合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例如監視錄影畫面、事故車輛車號等)以資證明所受傷害確係被保險人使用管理該公司保車所致,較不會遭遇保險金請求權行使的障礙;惟縱然如此,機車受損部分因非屬強制險理賠範圍,如有損害,仍需對砂石車駕駛主張,或依民法僱用人與受僱人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該砂石車駕駛人與其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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