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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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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車禍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1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本基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7條規定,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下同)220萬元為限。

    二、次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三、故臺端所詢,對方已領取73萬元(似為殘廢給付)後,可否再次申請補償金,須依個案事實認定(如殘廢等級有無加重、是否於時效內提出申請..等)。

    四、若臺端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強制險死亡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2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請求權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故依上開規定,臺端應提供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如仍有其他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對撞,我方車無強制險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2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述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致對方受有體傷,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金之理賠範圍是否與汽車強制險理賠範圍一樣?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2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如臺端所述,對造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人仍得按上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理賠範圍相同)。

    三、 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四、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兒子,夜間騎乘機車,視線不明,撞到散落物,導致身上多處擦傷,機車嚴重車損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2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三、有關臺端所詢事故如係涉及他車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又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本基金再憑以認定是否符合補償要件。

    五、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我於108年10月17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1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僅於臺北市設立一辦公處所,因各產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遍佈全國及離島,故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險公司代為處理補償業務,並要求各受任人應對本基金相關業務均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避免影響請求權人權益。

    二、經查本基金補償系統,並無臺端申請補償之紀錄,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瞭解及說明,造成臺端的困擾,深表歉意。

  • 無肇責可以拒絕基金會求償補償金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 依臺端所詢狀況A與B雙方均為機車(雙方無酒駕),B撞A,A無肇事責任但強制險過期,B死亡時,B之家屬即請求權人可依本法上揭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俟本基金給付補償金後,可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A代位求償。
    四、 至於肇事責任,因涉事實認定,故須個案審定。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強制險膳食費和看護費的給付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二、臺端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待了一個晚上,隔日離院,因留院觀察非屬住院期間,不得依相關規定請求強制險「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二)同上,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亦不能請求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三)交通事故之受害人雖急診留院觀察,但之後有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事實者,在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後,則急診留院觀察期間應視為「住院期間」,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給付「膳食費」及「看護費用」。
    (四)依臺端所述情形,9月1日可申請膳食費及看護費。惟仍應依事實情況認定之。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關於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至於臺端所述「被車主自己碾過」乙節,如車主(即駕駛人)傷亡係因自己使用、管理該汽車所致,而非他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所致,非屬本法規定之汽車交通事故,車主(即駕駛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所述臺端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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