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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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8月19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 另受害人遺屬所申請之補償金不屬於遺產。
四、 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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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漏出機油致機車滑倒摔車,可否申請強制險保險金給付?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8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如臺端所詢機車騎士滑倒摔車係涉及遊覽車使用或管理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承保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上述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惟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具體個案情節是否符合申請要件,仍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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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身份就醫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8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綜合答覆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簡稱本法)第37條規定: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其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37條規定。
二、關於臺端留言詢問事項是否符合上開本法規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 建議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
三、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求償對像
發布日期:有關臺端2019年8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本案臺端提及肇事雙方都有投保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受害人(乘客/表妹)已經獲賠強制險保險金新臺幣200萬元。是否可向對造卡車所投保第三責任險申請理賠給付,係屬個案認定問題,建議向承保該卡車之產物保險公司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二、受害人(乘客/表妹)若有強制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以外之損害,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肇事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為進一步釐清案情,建議臺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俾利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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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申請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8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依臺端所述,機車因閃避違規穿越馬路之行人,致機車駕駛人受傷,依前揭規定,非屬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機車駕駛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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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到掉落物自摔車禍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7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綜合答覆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關於臺端留言詢問事項是否符合上開本法規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建議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
三、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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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殘障給付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7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復依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殘廢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依財政部保險司90年8月23日台保司(七)第0900705668號函釋,關於本法第13條(現行法第14條)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0年3月30日召開「90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專案小組紀錄」決議為:「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一、…以受害人殘廢事實存在且受益人知悉其有請求權之日作為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認書之記載為準;(二)若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三)若前述(一)、(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三、臺端所詢申請殘廢給付是否罹於時效規定?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若事故汽車屬前揭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之事故汽車,則得向本基金提出申請,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請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若事故汽車屬被保險汽車,則請向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惟臺端之個案屬事實認定問題,是否符合補償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實審定。
四、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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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6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本基金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對於符合本法第40條規定,即有(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或(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等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須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二、因臺端來函所詢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可洽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三、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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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強制險過期,在路上騎行中,與路人發生擦撞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6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按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三、如臺端所述騎乘之機車於事故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路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而機車騎士受傷,因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故受害人不包括該機車騎士,無法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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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強制理賠
發布日期:有關臺端108年6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8款(業修正為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另第38條及第49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2條第8款所定義之汽車。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二、有關臺端詢及「工地吊車、吊物要卸下時、不慎壓斷工人手指強制險能否申請」乙案,該吊車是否為上揭本法所稱之汽車,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為進一步釐清案情,建議臺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俾利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