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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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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遭酒駕肇事者撞成癱瘓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6月3日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受傷者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事故時對方車輛無投保強制險,則可洽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參照本法第7、14、40條)。 二、保險或補償給付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其給付範圍僅限於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部分,保險或補償金額為每人定額給付,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核付。 三、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被腳踏車撞到死亡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5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依您所詢,係騎機車被腳踏車忽然衝撞,而機車駕駛死亡之情形,因腳踏車不是本法所稱之汽車,故無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騎機車擦撞路邊逆向停車致死強制責任險理賠事宜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4月29日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係有關受害人死亡結果是否係因撞上該路邊逆向停車車輛(下稱事故汽車)所致之「因果關係」認定問題,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如上述事故汽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建議您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該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上述事故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建議請您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四、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關於保險公司強制險死亡理賠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100年4月27日電子郵件。 二、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請求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具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正本或加蓋驗證機構印鑑之副本,經當地涉台公證處公證後,再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應行注意事項,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完成驗證。 三、惟若所詢案件已向保險公司申請,請向該保險公司說明受害者之祖父母無法得知存歿之特殊情況,並詢問有無其它具體作法。 四、以上說明若有不清楚或有疑問之處,請電詢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呂先生,我們會詳細向您補充說明。
  • 朋友開車不慎衝撞安全島死亡,請問可以申請理賠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4月25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來函所述,朋友開車不慎衝撞安全島死亡,而非他人使用管理汽車所致,並不能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往返醫院門診自用車接送的交通費如何認定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2011年4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問題。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1)關於往返門診之交通費問題,應以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為限,實務上是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所支付之交通費為計算依據,台端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前款醫療費用單據,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 (2)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強制險過期而發生事故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3月31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您所述,您所駕駛之汽(機)車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包括保險期間屆滿未續保之情形),如因發生交通事故致對方(即受害人)受傷時,受害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當受害人提出申請並獲得本基金補償後,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依肇事責任比例向您求償。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被不明人士撞到= =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3月28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答復,每缺損一齒之義齒器材及裝置費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如本件事故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的情事之一,建議請您先檢具相關文件(可參考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之「申請補償金須知」第六點說明),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之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判斷。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保險公司坑人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3月27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查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明定事項之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台端所提令尊領有殘障者汽車駕照,騎乘普通輕型機車發生交通事乙節,是否違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應向公路監理機關查詢。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路邊停車被擦撞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係有關受害人死亡結果是否係因該路邊停車車輛(下稱事故汽車)所致之「因果關係」認定問題,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如上述事故汽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建議您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該承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如上述事故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建議請您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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