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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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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車禍理賠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3月8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給付之補償金,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故臺端得主張受害人已領取之補償金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基金申請表格填寫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2月28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之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洽詢填寫申請死亡補償金之相關問題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提供詳細說明。

    二、申請補償金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 請問車禍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2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給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有關臺端詢問自付額之外敷藥片費用,須依臺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憑以審查認定。 四、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第二次強制險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2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查金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因此台端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仍應於前揭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規定。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過期發生事故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2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等情形,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及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另同(42)條文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又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四、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五、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協助確認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2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申請補償金所須文件,台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查詢路徑為網站首頁中右方「申請補償金專區」,該頁面有補償金之「申請須知與流程」。申請補償金需要檢附哪些文件,又相關文件得向哪些單位申請,均有詳細的說明,另該區並設有「申請表格下載」功能提供相關表格下載。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調解書不含強制險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2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及第2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規定,台端得向對方車輛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直接申請保險給付。

    二、又依本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如台端所述和解書上約定不含強制險,即強制險給付可由受害人另行申請,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惟台端所詢事項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建議應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11月10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二、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三、台端所詢「車禍後至骨科診所治療,掛號費200,體震波治療4500需自費負擔」乙節,依上述規定,掛號費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範圍可以給付,但體震波治療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亦不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範圍,故無法給付。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1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

    二、另依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及同條文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三、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至於台端所詢事項是否符合本保險理賠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承保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相關賠償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11月8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若加害人之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受害人之傷害醫療費用應向加害人車輛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若未保險,則可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4款有關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規定,以必需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每一缺損牙齒之義齒器材及裝置費以1萬元為限,缺損5齒以上者,合計以5萬元為限。

    三、綜合上述,如未實際裝置義齒,則無法申請該項保險給付或補償。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