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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申訴|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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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申訴

  • 受害人酒駕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8月2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受害人飲酒駕車行為如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疑義。

    二、事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產物保險公司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您若對於保險公司處理結果不服時,可向該公司提起申訴。

    三、若對申訴結果仍有異議,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申請調處,或逕依司法途徑辦理。

  • 有關死亡強制險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3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金管會公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規定,請求權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依上開規定,臺端應提供足以認定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及請求權人身分證明。至於臺端所詢是否需要手抄戶籍謄本及行、駕照等文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視個案情形,予以審核。

    三、惟臺端如對理賠處理有疑義,可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訴。如對該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處理結果仍有異議,可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 電話:0800-789885)。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華南補償基金申請進度很慢,是刻意扣留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1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臺端詢問個案申請補償金之進度情形,因涉及個人資料安全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可至本基金網站https://www.mvacf.org.tw申請補償金專區查詢,或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並提供至華南產物保險公司之受理地區、理賠承辦人員及申請人資訊,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 關於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6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臺端詢問個案辦理之進度情形,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並提供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之受理地區、理賠承辦人員及申請人資訊,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 理賠退件!深表不滿意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2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係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審查通過給付時間,通知方式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6年10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本件給付補償金情形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特別補償金至今未有消息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8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另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者,準用第25條第2項規定。 二、本案據本基金受任人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股)公司(以下簡稱華南產物)承辦人黃先生表示,近日已將新版本之補償金申請書及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意書寄送予 台端,請 台端簽章後寄回,待申請文件齊備後,並經審核無誤即可給付補償金。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於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作業時間疑義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5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請文件有欠缺,保險公司應發文限期補正,並視個案再做必要之調查。如文件齊全者,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二、台端申請補償金乙案,經 台端補正,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已完成審查,並於105年5月10日以書面敘明理由函覆。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因為未成年及無照駕駛機車撞了我母親,對方的強制險公司回覆不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105年2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當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而駕車(即無照駕車情形),致被保險汽車(包含機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對受害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但保險人得於給付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受害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令堂發生交通事故,對造機車之駕駛人未領有駕照,且因使用管理汽車致令堂受有傷害時,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由事故時該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對令堂負保險給付之責,該保險公司於給付後,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向對造行使代位請求權。 三、另若對造機車於事故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駕駛人求償。若駕駛人為未成年人,本基金將一併向駕駛人之法定代理人求償。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理賠診斷書判定有爭議

    發布日期:

    一、依來函所述,對保險公司處理殘廢認定尚有爭議時,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提出申訴。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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