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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損害之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

民國87年以前,本保險在我國雖已實施40餘年,但一直未單獨立法,制度方面存在諸多缺失。政府為落實本保險之政策性目標,爰參考多數國家立法體例,於81年研擬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經完成三讀程序後,85年12月27日 總統明令公布,於87年1月1日起實施。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所規劃的制度與過去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有相當大的差異,特別是參考美、英、日等國制度,於本法第三章規定設置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目的在使未能依本法規定獲得保險給付之受害人或其遺屬得到基本保障,以彌補本保險之缺口。

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於86年12月1日奉財政部及交通部會銜發布;87年1月13日經財政部核准設立;87年2月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完成設立登記。93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成立,特別補償基金之主管機關同時由財政部改隸金管會。

民國94年2月5日,本法再次修正,本次修法重點係擴大汽車範圍及補償對象,並加強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之基本保障,以及賦予特別補償基金健全本保險之功能。據此,特別補償基金之功能及補償給付範圍已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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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201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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